索引號: | 011590181/2020-00367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通知 |
名稱: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號: | 呼政辦發〔2020〕6號 |
成文日期: | 2020-05-14 | 實施日期: | 2020-05-14 |
失效日期: | 2022-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經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呼倫貝爾市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地下停車空間集約開發利用,加強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保障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滿足廣大市民實際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停車空間,系指地表以下可開發建設的停車空間,包括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結建式地下空間和獨立開發利用地表為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類型下方的單建式地下空間。
本辦法所稱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系指按照城鄉規劃確定的水平投影范圍(平面坐標)和垂直空間范圍(豎向高程)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屬于建設用地的一部分,須符合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等一般性規定。新設立的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第五條 城市地下停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生態環保、公益優先,合理利用、確保安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出讓方式供地。具體項目的供地方式依據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結建式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同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一并辦理審批手續,供應方式同地表一致。對于因連接出入口等原因,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水平投影范圍超出地表建設用地范圍的部分,視為結建式地下空間。
單建式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除以劃撥方式供應外,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供應。
第八條 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解決呼倫貝爾高寒地區冬季停車需求,鼓勵開發單位建設地下停車場,包括向市民直接銷售或出租、常期收費經營和商業企業自用的停車場,依據《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估價結果的70%確定。
第九條 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期,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的土地用途類別確定。
第十條 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須按照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地下停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參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國家、自治區出臺有關政策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