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1590181/2019-00060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衛生、體育 |
名稱: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呼政辦發〔2018〕72號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實施日期: | 2018-12-29 |
失效日期: | 2024-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呼倫貝爾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文件審查登記號:HGS-2018-009)已經市政府2018年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其他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等。
第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遵循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群眾治理與專業治理、集中治理與日常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方針,采取以治理環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為主、直接殺滅為輔的綜合防制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本行政區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人員、經費、設備等提供政策和經費支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把各類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定期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納入傳染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培訓,積極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器械、消殺藥物及人員所需經費。
(三)住建、水利、旅發、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市場監督管理、食藥、公安、農牧、林業、教育、文新廣、婦聯等愛衛會成員部門配合愛衛會對各自分管的單位、行業、場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在同級愛衛辦的組織協調下,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專(兼)職消殺指導隊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預警網絡,為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技術指導與培訓等工作。
第三章 預防和控制
第九條 全市每年春、秋兩季組織開展滅鼠活動,夏、秋兩季組織開展滅蚊、滅蠅、滅蟑活動。
第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愛衛會的規定參加群眾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第十二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醫院、學校、景區景點、商場、超市、賓館酒店、飯店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糧庫、建筑施工單位、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廢品收購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責任人;
(三)定期檢查,嚴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四害”密度。
第十三條 具備資質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可以向其服務的單位或責任主體提供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專用藥物和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物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的藥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愛衛會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對各旗市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嚴重超標的,予以通報,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